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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教育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字〔2018〕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8年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幼儿园招生。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坚持相对就近就便、免试入园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接收适龄幼儿入园。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探索推进划片招生;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优先招收附近居民适龄幼儿入园。民办幼儿园要在所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实施自主招生。招生热点区域和热点幼儿园,可探索电脑派位、随机录取等方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全面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各县(市、区)要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社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积极稳妥推进弹性学区和多校划片招生,片区或学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重新划分调整时要慎重稳妥,认真做好学生家长工作。招生前,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要对辖区内适龄常住人口子女进行摸底,掌握入学需求人数,做好工作准备。小学入学一般采取登记入学,初中入学一般采取登记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任何学校不得通过任何考试、擅自附加条件选拔新生入学,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实行多校划片的地区小学、初中可采取随机派位方式招生,保障入学机会公平。
三、推行“阳光招生”“阳光分班”。各县(市、区)按照公平、公开、科学、便民原则,建立统一的网络招生服务平台,推进招生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各县(市、区)应至少在招生工作开始前2周,将辖区内所有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条件、服务电话等通过简章、网站、平台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并于7月中旬前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报送市教育局,将统一在济宁教育网公布。鼓励学校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对新入学的义务教育学生均衡编班、阳光分班,并加强社会监督。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以及省属、市属中小学校招生入学要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入学工作统一管理。要逐步压缩特长生招生规模,直至2020年前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加强学籍管理, 2018年新入学一年级新生和幼儿园新入园儿童应于9月底前完成学籍注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于10月上旬完成确认工作。
四、依法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职责。适龄儿童年满六周岁(2012年8月31日前出生)应当接受义务教育。建立健全失学辍学儿童比对机制,做好失学辍学书面报告、联控联保和劝返复学工作。完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在通知书中加入有关法律规定和违法追责说明,切实强化家长和适龄少年儿童的法律意识,保障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县(市、区)要开展适龄少年儿童入学摸底排查工作,于9月中旬前完成,对失学辍学儿童实时监测、分类建档、精准施策、及时劝返,摸底排查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市教育局。
五、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民办学校原则上面向全市招生,招生工作要纳入驻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进行。招生前,要将学校招生计划、招生方式、招生时间、招生程序等报驻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市招生的,应当在招生前,将学校招生计划、招生方式、招生时间、招生程序等报送生源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纳入生源地招生入学工作总体部署。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做到守土有责,严禁民办学校提前组织招生、超计划招生、恶意竞争、虚假宣传、争抢生源等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核减招生计划等,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秩序。
六、统筹保障特殊群体子女入学入园
(一)做好家庭困难学生入学工作。深入推进教育扶贫“323”工程,协同扶贫部门,加强助学政策宣传,精准分类施策,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入学保障,确保完成义务教育,不让一名适龄儿童因贫失学。
(二)做好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工作。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要巩固农村留守儿童专项保护行动活动成果,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入学保障工作,防止学生辍学。
(三)做好残疾儿童入学工作。实行“零拒绝”“全覆盖”,针对残疾儿童少年的类别和程度,按照“一人一案”的安置原则,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整体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解决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受教育问题,保障所有适龄残疾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落实各项教育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及其各类优抚对象,按照有关规定细化入学(入园)操作程序,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入园政策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执行。落实《济宁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办法措施,及时为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提供服务。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审慎制定工作办法,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重大改革措施和群众关心的政策要提前向社会告知,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争取家长理解和支持。要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平稳有序。
(二)统筹城乡教育资源配置。各县(市、区)要积极适应新型城镇化、人口政策调整、户籍制度改革,着眼于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需要,坚持标本兼治,积极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推进学区制办学和学校协作,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努力从根本上解决“择校热”问题。依据区域内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合理规划布局中小学校,加快学校建设,保障足够学位供给。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应按照不超过班额标准(小学45人,中学50人)招生,严格控制存在大班额、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合理分流学生。统筹城乡师资配置,全面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着力解决当前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县(市、区)、各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十项严禁”纪律,完善违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对于民办学校,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招生期间,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展招生工作专项检查,督促将国家、省、市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落到实处,9月25日前各县(市、区)将专项检查情况报送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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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1日